陈律师您好:
本人于2017年3月将房屋新建承包给黄某施工,承包性质是包工不包料,建房所有施工所需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人员黄某自带,自行管理,口头协议,安全责任黄某负责,本人只提供建房所需的沙石、钢筋、水泥、铁打、铁丝。
于2018年1月6日,黄某安排其的工人在别家干活到,中午11点又安排到我家干活,到下午17:50左右黄某的工人王某不知是何原因从5楼坠落,经黄某同其工人及时把王某送到市二医抢救未活,后经派出所调解无效,黄某先付6万元给伤者家把伤者安葬了,于2018年3月6日,本人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王某家向法院诉讼,起诉我把新建房屋施工承包给无资质的黄某,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1、17、18、27、28、2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第12、16条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想寻求您的帮助。 |